市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规划的制定)市城雕委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雕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雕塑项目:(一)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二)市城雕委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城市雕塑项目;(三)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第1页共4页第七条(组织实施的分工)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一)国家级、市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以及市级机关所在地、车站、码头、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雕委办公室负责;(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三)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设资金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