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困难群众救助大病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的精神,给予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建立健全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给予农村困难群众必要的大病医疗救助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为重点,坚持低标准起步,努力搭建农村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平台,为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服务
二、基本原则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科学划分标准,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对象及标准1、救助对象
凡患有以下十一种病的农村五保户及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列入大病救助对象,十一种病为:急性心肌梗塞、各种原因所致的心力衰竭;急性重症肝炎或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慢性肾功能衰竭;脑中风;精神分裂症;严重的意外创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及恶性肿瘤;血液病;重度股骨头坏死;长期不能治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慢性病;经县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
2、救助标准
农村五保户的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5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5%救助;一年累计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用的10%救助
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含常年救助对象和临时救助对象)的一次性医药费在5000元以上,或者一年累计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者,按核定医药费的10%救助
以上对象救助金额上限为3000元/年,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病人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1页共3页四、审批程序凡符合上述条件者,要经过以下程序审批
1、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乡(镇)政府写出申请,经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