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督和预防切实完善主诉官制度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高检院六大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顺应检察改革方向、符合公诉工作规律的新的办案制度,它的大力推行对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中间环节,更有力地履行检察职能,迅速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于主诉官来说,这种办案机制无疑为其奋力拼搏,充分施展才华,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
但是赋予主诉官大部分案件的决定权,如果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客观上容易为违法乱纪,甚至徇私枉法滋生了新的土壤
本文将就主诉官容易发生违法乱纪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作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引发主诉官违纪问题的主要因素从审查起诉工作实践来看,诱发主诉官违纪问题的因素很多,但不外乎以下几种:1、主诉官的“个体”因素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潮对主诉官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同样会产生冲击,尤其是少数单位由于经费紧张,主诉官起码的办案津贴,迟迟未能落实,出现了“有责无利”的现象,而处于“抗辩式”同一程式下作为辩方的律师却明显处于优势,这一鲜明的反差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主诉官的自豪感和成就感,削弱了主诉官的内在抗御违纪问题的能力,在外界的诱惑力不断增强的情况下,容易发生违纪行为
2、监督体系不完善的“机制因素”由于主诉官办案责任制是一项新的举措,因此,对这种的监督机制目前尚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其中不乏“真空”环节,容易给违纪行为以可乘之机
3、辩护律师介入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辩护人在公诉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案件三日后,即可介入案件
从司法实践来看,担任辩护人的大多为律师,而目前的律师队伍主流是健康的,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其中也不乏少数职业道德素质不高的律师,出于种种利益的考虑,利用介入案件之第1页共4页机,千方百计地对主诉官进行种种引诱,使主诉官们不得不面临严峻考验,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导致违纪行为,何况,主诉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