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剧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一、目的加强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所涉剧毒化学品三、剧毒化学品使用、购买管理(1)用剧毒物品必须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使用购买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2)买剧毒物品,凭《使用购买许可证》向市公安局办理《准购证》后到指定的经营单位购买,临时需要购买剧毒物品的必须出具书面报告(说明使用的品名、数量、用途),经公司负责人签字,报主管部门同意,向市公安局申请领取准购证
出市购买的还须办理《准运证》
(3)购买剧毒物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专车运输、专人押运
(4)购买、押运、保管、使用操作等接触剧毒物品的人员,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作业
(5)使用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同意,严禁私自买卖、转借、转让和乱存乱放剧毒物品
四、剧毒物品储存管理(1)必须设置储存剧毒物品的专用库室(柜),并设专人管理
(2)剧毒物品储存库室必须结构牢固,标志明显,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防盗、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规定,配备相应的消防、报警和通讯设施
(3)剧毒物品储存库室应做到专库专用,单独存放,严禁堆放其他杂物,严禁同库存放性质或防护、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其他物品
(4)储存库室必须建立与使用相适应的出入库登记,实行“双本帐、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领用”制度
(5)经常或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储存库室的安全,及时消除第1页共3页不安全隐患,并对储存库室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报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
五、剧毒物品保管、领用管理(1)剧毒物品保管员必须由具备作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并设立双把锁、双本帐,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2)库存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保证任何时候不脱岗
(3)及时登记购入或领用的剧毒物品,经常清理核对库存账目,保证帐物相符
(4)经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