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1、例会制度调委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交流年度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工作,年会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集
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主要是交流工作中好的做法,查找工作中薄弱环节,分析当前社会矛盾特点,会诊重大疑难纠纷
2、学习、培训制度建立人民调解员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主要是帮助选聘的人民调解员学习、掌握各专业知识、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方法,使人民调解员具备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业务素质和要求
3、考核制度调委会对岗位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
考核的内容主要是政治、专业学习,调解成功率、协议签订率等
4、登记制度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调解
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请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统计制度调解委员要全面、及时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人民调解员调解每一件纠纷,都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按规定时间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人民调解组织队伍经费保障情况统计表》、《人民调解案件情况统计表》
6、回访制度调解委员会对已调结的纠纷适时进行回访,及时掌握协议第1页共14页执行情况和当事人的思想状况
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发现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不当的,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再次进行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7、案例讨论制度发生重大、复杂专业纠纷,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召集案情分析会,由调委会集体拿出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