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森林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XX县区(下称自治县)林业持续、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天然林和人工林资源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林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分别属于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全民所有
(二)乡村集体营造的林木属乡村集体所有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厂矿及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或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四)村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村社指定的地方或承包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栽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第四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理
国有林场和林业工作站是森林资源管理的基层单位,隶属林业主管部门领导
第六条自治县森林资源的管理方针是
以保护为主,积极造林,封山育林,采育结合,不断扩大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自治县合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林业生产建设在投资或贷款方面的倾斜和照顾
自治县对森林资源保护单第1页共6页位必需的事业费要优先保证
第八条自治县鼓励、支持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发明、创造、引进、推广、应用林业新技术和新成果
第二章森林资源培育第九条自治县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28%以上
(一)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县直各部门、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