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垃圾管理制度(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环境卫生,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XX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单位和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对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清运、处理,负责市政府规定范围内生活垃圾的收集
区环境卫生管理单位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区辖范围内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条城市垃圾处理逐步实行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
第六条城市垃圾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清运、处理垃圾
第七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处理费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第九条旧城改造、XX县区开发、新建住宅小区和新(扩)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商场、车站、饭店等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转运站、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
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未按规定设置上述设施的,应由原开发单位或产权所有单位限期补建
第十条工程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第1页共7页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对垃圾转运站、收集容器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整体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