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产权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交易原则)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交易的进行)本市所辖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交所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出让方、受让方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并在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妥善安置出让方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事项
出让国有企业的,在作出出让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意见
出让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当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作出决议
第六条(管理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是本市产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产权交易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资办做好产权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第七条(产交所的性质)第1页共5页产交所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服务,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事业法人
第八条(产权交易规则和产交所章程)市产管办负责制定产权交易规则,并对产权交易规则的实施进行监督
产交所会员大会制定产交所章程并报市产管办备案
第九条(会员)在产交所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活动,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机构资格后,经市产管办予以资质认可,可以成为产交所会员
产交所应当向取得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颁发会员证,明确会员从事产权交易的中介活动范围
第三章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第十条(交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