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禁牧休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有效遏止天然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趋势,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建立合理的草原利用、保护与建设机制,实现草原资源的永续利用和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XX省草原条例》、《*藏族自治县草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对草原施行一年以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休牧是指一年内一定期间对草原施行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
第四条施行禁牧休牧遵循以下原则:㈠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稳步推进;㈡遵循自然规律,宜禁则禁、宜休则休、宜轮则轮,实行休牧与轮牧、放牧与舍饲相结合;㈢坚持以村为单位确定禁牧和休牧的区域;㈣坚持“谁禁(休)牧、谁管护、谁围封、谁受益”和政策引导与农牧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㈤坚持以生态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草原植被恢复与产业开发、农牧民增收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域内的禁牧休牧监督
应当不定期地对全县禁牧休牧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草原监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县区域内草原禁牧休牧的管理,对违反禁牧休牧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禁牧休牧区的植被构成、生产能力、自然灾害、生物灾害等草原基本状况的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禁牧休牧的第1页共3页落实、管理及宣传工作
对各禁牧休牧区指定专人负责,对禁牧休牧区随时进行巡查,禁止在禁牧区和休牧期从事放牧活动,并做好禁牧休牧区的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自治县境内退化的草原,根据退化状况实行禁牧和休牧,并采取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等综合措施,恢复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