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城乡低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市纪委、市农工办:按照安纪办函〔20XX〕13号通知要求,我局通过调研、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我市城乡低保政策概况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于1998年开始试点,20XX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我市城市居民低保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我市农村低保工作也启于1998年,省上给予一定资金,按照低标准、小范围、快起步的原则,先后有8个县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按县、乡、村4:4:2比例筹集农村低保资金,但由于没有建立稳定的财政支持机制,加之其他一些客观原因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后财政政策的变化,乡、村按比例的资金无法落实,迫使大部分县不得不停止农村低保工作,没有停的几个县也是占用救灾救济款维持现状
为了解决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XX年逐步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
我市城乡低保工作发展至今经历了试点探索、典型引路;建立制度、全面推行;规范管理、应保尽保三个阶段和7次提标扩面,城乡低保政策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城乡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十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民政厅的关心指导下,在贯彻落实十个中央1号文件、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上出台的一系列关于城乡低保的惠农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1、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
近10年来,我市城乡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稳步提高:20XX年10月1日,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来的120元/月人统一提高到130元/月人;20XX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45元/月人;20XX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165元/月人;20XX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265元/月人,从10月1日起又提高到295元/月人,农村低保最低限定标准从11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