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兽药药检工作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兽药监察所从事兽药药政、药检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
第二章药政工作职责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监督《兽药管理条例》的实施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修订《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办法、规定等药政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行使对全国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权,发布兽药质量通报
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规划兽药的生产和布局
(三)组织兽药典委员会制定、修订国家兽药标准,审批、发布国家兽药标准,废止不适用的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审批第一、二、三类新兽药和新生物制品,并颁发《新兽药证书》
(五)组织兽药审评委员会审评兽药,决定淘汰兽药品种、禁止使用品种、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
(六)负责进出口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注册、审批进口兽药,核发《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和《进口兽药许可证》,公布《进口兽药注册目录》,批准国外兽药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
(七)负责审批开办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决定部管产品品种,核发批准文号
(八)负责菌、毒、虫种的管理和进出口的审批
(九)负责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的药政工作和各级兽药监察所的监察、检验工作
(十)组织仲裁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中的重大质量事故和纠纷
第1页共8页(十一)组织培训全国兽药管理人员
(十二)国家授权有关兽药管理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厅(局)主管本辖区兽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兽药药政法规
(二)监督执行国家兽药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发布地方兽药标准,并监督实施
负责审批兽药新制剂
(三)行使本辖区兽药生产、经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