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排水监测规章制度(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排水监测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水环境,根据《**市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监测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本市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并对排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监测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县排水监测主管部门,负责对排入本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监测,业务上受市排水处指导
第四条(市排水处排水监测职责)市排水处排水监测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市排水监测年度计划,经市水务局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排水监测工作制度及业务考评办法;(三)对排入市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日常水质、水量监测和监控,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四)参与突发性排水事故调查,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依法处理意见;(五)负责本市排水监测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六)建立和健全本市排水监测档案;(七)接受国家和市下达的排水监测任务,为城市污水治理工程提供监测技术数据和信息资料
第1页共4页第五条(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监测的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区、县排水监测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对排入区、县属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日常水质、水量的监测和监控,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三)参与本区、县突发性排水事故的调查,提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及依法处理意见;(四)建立和健全本区、县排水监测档案,定期向市排水处报告排水监测和排水执法的数据、信息;(五)接受市水务局下达的排水监测任务
第六条(监测人员要求)市排水处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监测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