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管理制度(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规范供销合作社的行为,维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保证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供销合作社是在国家扶持下由农民和其他劳动者自愿入股组成的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组织,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强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城乡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第三条供销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供销合作社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办社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基层供销合作社XX县区级以上供销合作社的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本省各级供销合作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的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制第七条供销合作社的基本职能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政府赋予的管理职能;(二)研究制订并实施本社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工作意见,加强内部管理,搞好教育培训;(三)组织、指导所属企业、单位及下级社开展业务、经营活动,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的要求及供销合作社系第1页共2页统的情况与意见,为社员和社员社搞好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供销合作社由下而上逐级入股联合组成
上级社制定的基本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下级社应当执行
上级社与下级社应当加强合作与联合
第九条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单位的资产归本级社所有,由本级社授权其经营管理和有偿使用
所属单位对其所占用的资产负有保值和增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