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选聘管理制度集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提高国有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和**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201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是指总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改制重组及经营活动中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选择聘请依法成立并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其进行资产评估有偿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含托管单位,下同)经济行为中涉及的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由总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选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1优、信用”的原则,总公司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公司按照规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第1页共27页(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选聘条件第六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取得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