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动物防疫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员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畜牧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动物防疫员,是指纳入乡镇动物防疫员编制,由财政全额拨款工资的工作人员
差额拨款人员参照执行
第三条县畜牧水产局所属的防检站具体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员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动物防疫员基本素质及工作任务第四条动物防疫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服从管理,秉公办事、依法执业、清正廉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二)热爱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事业,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珍惜和维护行业形象;(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四)具有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学历、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五)能熟练掌握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与畜牧兽医、动物防疫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指导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测报和参与扑疫等实际工作能力
第五条动物防疫员的主要工作任务:(一)宣传贯彻国家畜牧业生产、动物防疫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责任区内养殖业发展规划、动物防疫计划,指导养殖户开展养殖业生产,扶植重点畜牧产业、规模养殖和养殖小区建设;第1页共6页(二)在责任区内实施国家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免疫接种和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报告、控制与扑灭;(三)根据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乡镇动物防疫站安排,协助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动物产品管理、种畜禽管理、兽药饲料管理、渔业资源保护、动物诊疗人员管理和动物(含水生动物)检疫等工作;(四)承担乡镇党委、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站交办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