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成严重后果的;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⒋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为案件当事人充当中介人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且已经证实的,取消个人总分
⒈办“私案”的;⒉受贿、索贿的;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造成严重错案的;⒋打人骂人、滥用枪支械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⒌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坏法官形象的;⒍违法单独外出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的;⒎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⒐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⒑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部门目标第二十四条立案庭工作目标⒈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别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审查后当日立案,各类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转各庭局,未经批准超过上述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⒊申诉案件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申诉案件审查差错率不超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承办人审查案件出现差错每件减分
⒌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承办人分
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减庭长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减庭长分
第1页共3页⒍每月通报一次信访申诉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⒎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调院领导、部门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分,越级上访控制在自治区法院系统平均数以下,为立案庭庭长加分,其他人员加分
⒏加强审限监督,每月通报一次审限、报延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全年召开一次业务联系会,没开减庭长分
⒈及时准确向研究室提供各类数据,延误或者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