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6页论预期违约制度[摘要]我国合同法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同时考虑到我国一贯承袭大陆法系的立法传统,为保证立法体系的协调性,又对该制度作了一些变通,而这一变通设计使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我们在运用预期违约制度时应同时意识到其优势和劣势,以期发挥它的最大功效
本文对预期违约的起源发展、特征、形态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并对比总结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及不安抗辩权之间的异同,以期大众对理解和应用该制度有所助益,意识到我国现行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找到解决之道
[关键词]预期违约制度;实际违约;不安抗辩权;缺陷;建议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上的独有制度,它指的是“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或以其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一种违约行为
”它最早来源于英国第2页共16页第1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1853年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一案
该判决首创了预期违约制度,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而1894年英国辛格夫人诉辛格案则使预期违约法律制度逐步完善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对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保护债权人利益及保障交易有重要作用,后来这一制度被英美法系民商法典所采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明确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基本特征1
预期违约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将不履行合同的一种潜在危险
预期违约并非实际违约,而是一种违约危险,但这种潜在危险同样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特殊违约形式
预期违约侵害的是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预期违约一般造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