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管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资银行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银行代表处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国银行代表处是指受银监会监管的银行类代表处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外资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外资银行下列事项应当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良好的行业声誉和社会形象;(二)具有良好的持续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三)管理层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四)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各类风险;(五)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六)按照审慎会计原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持无保留意见;(七)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八)具有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九)具有对中国境内机构活动进行管理、支持的经验和能力;(十)具有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十一)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仅适用于外商独资银行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