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
就我国而言,广义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上的劳动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我国于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劳动法的渊源:a
行政法规;d
部门规章;e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f
国际劳工公约;g
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h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的种类:A
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划分为:国内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C
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8
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包括:A.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B.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C.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包括三类:一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二是实行聘用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是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D.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E.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9
农场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