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关于食品中污染物最高水平的修订规则No1881/2006委员会条例(EC)No629/20082008
2对条例(EC)No1881/2006关于食品中特定污染物最高含量的修订欧共体委员会考虑到建立欧共体的条约考虑到1993年2月8日的理事会条例(EEC)315/93制订关于食品污染物的委员会程序,尤其是其中的条款2(3)
鉴于:(1)委员会条例1881/2006(2)制定的关于食物中某些污染物的最高水平,包括金属铅、镉、汞的最高水平
为了保护公众健康,保持污染物的水平不会造成健康问题,它是必不可少的
最高水平的铅、镉和汞必须是安全,且基于良好生产和农业/渔业规范,在可能达到的情况下尽量降低
(3)在新的资讯,良好农业和渔业规范的基础上,不容许在某些水生物种和真菌中铅、镉和汞的浓度继续维持No1881/2006附件的含量
这就要修改其最高含量以限制那些污染物,从而保持对消费者健康保护的高水平
(4)高浓度的铅、镉和汞已在2002年6月1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制订的2002/46/EC号决定第2条款中规定的某些食品添加剂及成员国类似法规中发现
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各州成员国通过“食品、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被通知到
这些食品添加剂中显著的存在着铅、镉和汞
因此应当适当的限制食品添加剂中的铅、镉和汞的最高水平
这些最高水平的规定必须是安全的、合理的,是建立在良好的制造规范基础之上的
(5)海藻能自然的累积镉
专门或主要的由干燥的海藻构成的食品添加剂较其它组分的添加剂会含有更多的金属镉
考虑到这一点,对食品添加剂中镉金属高水平的最大限制就以专门或主要由海藻构成的食品添加剂为准
(6)各会员国和所有食品业经营者应用一定时间来适应新的最高水平的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最高水平的应用因此应推迟
(7)一项修正案,附件脚注1的规定(欧共体)No188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