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9页财产权合理限制的界限与我国公用征收制度的完善张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关键词:财产权/合理限制/过度限制/公用征收内容提要:对财产权的限制是现行各国的通例,但是,对财产权的限制应当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度内。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可能使财产权“掏空”并丧失价值。在此情况下,世界各国一般均将其作为公用征收对待,对财产权人予以合理补偿。但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则造成了对人民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一、问题的提出“财产权绝对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与自由、平等、安全一起,被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为“天赋人权”。它强调财产权人应享有绝对自由,禁止随意剥夺、限制财产权人的权利。此原则显然是与资本主义早期个人绝对自由观密不可分的。但随着19世纪末团体主义思潮的兴起,逐渐产生了财产权社会化思想,这种社会化思想认为,财产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应只为自身利益着想,还应当顾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自19世第2页共19页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9页纪末期起,社会本位的所有权思想逐渐取代个人本位的所有权思想,而成为社会思想的主流,财产权应当承担社会义务,应受到一定限制的观点日渐普及。(注:参见梁慧星:《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财产权由宪法予以保障,其内容及其限度,由法律定之。财产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利于公共福祉。”自此以后,世界各国有关财产权的立法莫不以财产权社会化思想为基础,对私人财产权加以限制。毋庸置疑,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今中国,财产权的行使也并非是无限制的,财产权人权利的行使必须服从于社会公共利益,且需无害于他人。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但是,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有时法律对财产权的限制过于严苛,以致财产权人已不能正常享受其权益。这时,对财产权的限制还具有合理性吗?如:(1)甘肃某县一农民承包大片荒地,贷款植树造林,在树木成材后,却由于该片林木被划为“三北防护林”而禁止砍伐。该农民要求政府征收,被当地机关拒绝;该农民要求经济补偿,却又缺少法律依据。(2)湖南某乡镇的民居多为明清古建筑,被联合国定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于是当地居民被禁止随意改建房屋。因修缮旧宅费用较大,某居民遂在房屋损坏后申第3页共19页第2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9页请政府补助遭拒绝的情况下,自行重建,破坏了原有形态,竟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上述两案例中,当事人的财产权之所以受到如此严格的限制,实际上都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或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或是为了保护历史文化。既然是出于公共利益而牺牲了个别人的财产权,从社会整体效益上讲,该限制亦未尝不是正当的。然问题在于,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是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但为之所付出的代价却是由少数社会成员来承担的。相对于其他社会成员,这些社会成员为公共利益做出了“特别牺牲”。按照公法中的公用征收理论,如果某社会成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了“特别牺牲”,此时,从保障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以及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社会责任原则出发,国家应代表整个社会对做出“特别牺牲”的社会成员予以补偿。(注:有关公用征收的理论可参见陈新民:《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85页以下。)我们前例中的当事人事实上亦是申请政府予以补偿的,但遭到了拒绝。那么,在财产权未被剥夺而只是遭到严格限制时,应当算作是财产权的合理限制,还应当算作是公用征收呢?若是前者,无需给予补偿;若是后者,应给予及时、充分的补偿。二、德、美两国公用征收制度的考察第4页共19页第3页共19页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