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9页财产权合理限制的界限与我国公用征收制度的完善张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关键词:财产权/合理限制/过度限制/公用征收内容提要:对财产权的限制是现行各国的通例,但是,对财产权的限制应当维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限度内
对于因公共利益而对财产权的过度限制,可能使财产权“掏空”并丧失价值
在此情况下,世界各国一般均将其作为公用征收对待,对财产权人予以合理补偿
但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则造成了对人民财产利益保护的不足,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问题的提出“财产权绝对原则”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与自由、平等、安全一起,被法国《人权宣言》宣称为“天赋人权”
它强调财产权人应享有绝对自由,禁止随意剥夺、限制财产权人的权利
此原则显然是与资本主义早期个人绝对自由观密不可分的
但随着19世纪末团体主义思潮的兴起,逐渐产生了财产权社会化思想,这种社会化思想认为,财产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应只为自身利益着想,还应当顾及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整体的进步
自19世第2页共19页第1页共1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9页纪末期起,社会本位的所有权思想逐渐取代个人本位的所有权思想,而成为社会思想的主流,财产权应当承担社会义务,应受到一定限制的观点日渐普及
(注:参见梁慧星:《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
》,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财产权由宪法予以保障,其内容及其限度,由法律定之
财产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利于公共福祉
”自此以后,世界各国有关财产权的立法莫不以财产权社会化思想为基础,对私人财产权加以限制
毋庸置疑,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