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企业占用土地涉税风险煤炭生产企业占用土地涉税风险党召兵党博文煤炭生产企业与占用土地相关的税收,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的重点税源,受关注的程度自然就高
日常税收征管中与占用土地相关的税收争议也频发
我们就日常税务咨询服务中遇到的土地税收涉税风险的形成及应对措施的法律、法规依据作如下分享,以供财税从业者参考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煤炭生产企业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标定了煤矿的矿界范围(坐标点、面积)
煤炭生产企业还需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审请,涉及林地、草地的还需要向林业、农业等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审查资料
煤炭生产企业用地,分为永欠用地与临时用地
永久用地需要通过“招、拍、挂”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临时用地,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平顶山XX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456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农第1页共5页1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依法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后,即成为国有土地,农民集体不能再对国家已经依法征用的土地主张所有权
从文中所反映的情况看,平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