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社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校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进一步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评价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范围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科研成果奖励、获奖科研成果奖励等
第三条科研奖励对象是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签有书面协议的校聘兼职人员
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奖励
第四条科研奖励每年实施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一节科研项目立项奖励第五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是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以及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依据《徐州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及其奖项级别认定办法(试行)》(徐师大人〔2010〕2号)的有关规定认定
厅市级重大科研项目是指获得厅市级科研基金重大项目,且单项经费文科达到一五万、理工科达到30万
国家级项目(包括重大、重点、一般、青年项目等)、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按照项目类别和批准经费,分别核算基本奖和经费奖(配套经费);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和级别给予基本奖(见表1)
基本奖在项目立项后一次发放,配套经费在立项和结项时各按50%比例分两次划拨
表1:科研项目立项奖励标准项目类别基本奖(万元/项)经费奖(项目批准经费:学校配套经费)1.国家级重大项目(含973、863项目等)101:0
92.国家级重点项目53.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54.国家级一般项目(含青年项目)35.国家级项目其他专项(不含会议专项)36.部省级重点项目37.部省级其他项目28.厅市级重大项目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执行期为三年及以上的专项,参照国家级一般项目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议专项按学有关规定申请校学术交流基金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