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及山东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现人员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鲁厅字〔2005〕4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28号)、《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发〔2007〕35号)、《关于核准山东女子学院岗位设置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1〕723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兼职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8〕71号)、《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指导意见》(鲁人发〔2009〕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本科高校岗位设置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鲁教人函〔2009〕6号)、《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2011〕29号)及《印发〈关于规范省属高等学校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意见〉的通知》(鲁编〔2012〕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充分调动各类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学校协调发展为目的,按照因事设岗、按岗聘任、优化结构、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岗位编制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按照“先入轨、后完善、平稳过渡”的工作思路,建立符合我校特点和要求的岗位管理制度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经校党委会研究批准,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和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小组)
学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履行各自的职责和完成分工的具体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