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环境污染防治以及生态保护与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发展应当遵循环境优先原则
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第四条【政府职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持续改善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根据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环境保护任务
区人民政府、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统一简称区政府)负责按照市政府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
街道(含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辖区环境保护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组织在本辖区开展环境巡查、纠纷调解等环境管理和执法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绿色社区建设、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和服务,强化社区自治能力
第五条【环保部门职责】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统筹规划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协调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督察
区(含新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工作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市、区政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经贸信息、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建设、公安、交通、城市管理、水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实施环境监督管理或者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履职报告】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