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与银监会所行使的职能或履行的职责中的差异摘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将原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改革后的人民银行有些职能可能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能存在一些交叉,但不会与银监会的监管职责发生冲突。银监会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机构监管的权力,但不排斥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而且,银监会的机构监管与人民银行的功能监管也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两者在现实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加以区分的。关键词:人民银行职能银监会职能职能差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其影响力将是巨大的,影响作用将是长远的。分析分离后的人民银行职能和银监会的监管职能的差异,有利于人民银行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银监部门在明确总体监管目标和努力的方向的同时,从“监管效率最大化和监管成本最小化”出发,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经营风险和操作风险。一、金融体制改革前人民银行的职能变化银监会分设前,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着中央银行职能,以金融宏观调控为主要目标,围绕稳定货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开展工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成为最主要工具,支持和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发展成为主要任务。人民银行的这一阶段的监管职能和对象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1984年再往前追溯,从1948年12月起,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行使着国家银行职能,以保持货币稳定作为基本职责,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调节,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和调控。货币政策要实现的目标是“保持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平衡和促进经济增长”。从1992年开始,随着中国金融机构的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发育、信托机构等的存在,银行和保险业的竞争,尤其是宏观金融失控和金融秩序混乱的状况,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逐渐提高,分业监管的格局呈现出来。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将对证券机构的监管职能移交证监会。同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又做了进一步调整,将对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和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分离出去,移交同年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5年3月一八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等法定职能。从近年来我国经济和金融运行的轨迹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与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经营质量,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的安全上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从理论上讲,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具体目标并不相同,或许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即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人民银行目标的多元化会导致行为冲突和目标间的权衡取舍。兼容“两项职能”会使人民银行难免顾此失彼,特别是如果人民银行在银行监管方面出现失误,就会损害货币政策的声誉和可靠性,造成公众对人民银行丧失信心,使货币政策的作用趋弱,并易产生金融动荡。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成立,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银监会所属派出机构相继分设,承担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全方位实施监管职能。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银监会在银行业监管中的法律地位,赋予银监会履行原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同年12月27日修改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银行业监管职能分离后,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和金融业不断创新的条件下,人民银行的职责发生了较大变化。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人民银行的职责由原来的十一项调整为十三项,除了仍保留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经理国库;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