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改革的沟通材料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基层执行单位,我们一个深刻的感受是,任何税制的立法目的与策略必须配套,否则就难以顺利推行
从我国历次税制改革情况可以看出,假如税种设置目的不明,执行过程中就可能出现偏差,导致最后不了了之,如宴席税等
我国现行的财产行为税改革乃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从有利执行层面看,我们认为应当首先解决这样几个问题:一、关于物业税改革的目的及策略物业税改革的目的无非有三:一是增加财政收入;二是调控房地产价格;三是调节贫富差距
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看
房地产业在土地的取得、建设、销售、交易等环节,税收设置上已经保持了相当齐全的税种且维持着相当高的税收负担
房屋保有者已经为国家贡献了大量税收
假如从增加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对保有环节再普遍征收一道房产税,只能是平空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从调控房地产价格的角度看
我国房地产价格高涨的现状源于多种因素,目前主要是供需矛盾和流动货币过剩造成的,税收虽然是因素之一,但不是决定因素,要调控房地产价格必须辅之以综合手段,单凭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来调节房价,作用有限,笔者认为,在这个目的上太过寄予厚望不太现实
从调节贫富差距的角度看
现阶段,社会主流意识已经对税收调节财宝差距的功能有了共识,可以作为物业税改革的方向和目的,在具体策略上也应围绕这一目的来设置
目前,策略选择上可能存在两难的境地,一是假如实施重点调节,势必征收面过窄,作为一个税制,实施土壤和基础不够;二是假如普遍征收又陷入了财政功能,背离了物业税改革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第1页共3页我们认为,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制订分步实施的策略:第一步:设立起征点,仅对高档房宅、出租房产、一套以外的住房实施实质课征,体现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同时,一定程度抑制炒房行为
当然,这需要社会多个部门尽快实现管理升级,解决其中的瓶颈,如房产评估、一套房的准确界定等等
第二步:合并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