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价格信息采集工作,总局制定了《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车辆购置税车辆(国产)价格信息采集表2
车辆购置税车辆(进口)价格信息采集表3
“序列号”编码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包括车价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传以及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第三条车价信息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信息采集,计算机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总局负责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下发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车价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价信息采集范围为条例规定征收范围的所有车辆
第五条国产车辆车价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到辖区内车辆生产(改装)企业采集
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由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广东、深圳六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到国外车辆生产制造企业驻中国代表处、进口汽车品牌中国地区代理商及掌握进口车辆车价信息的有关单位采集
第六条国产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生产(改装)企业名称、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出厂价格、参考零售价格
进口车辆车价信息采集内容包括:国别、生产企业名称、车辆类别、商标名称和产品型号、吨位、座位、排气量、主要配置、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