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公安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区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公安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省公安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方法,根据我区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实施办法和《基准》
本实施办法和《基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过罚相当的原则;(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适用行政处罚,不得超越;(二)准确把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三)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适用上位法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六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金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零陵区公安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