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制建设与消防执法监督管理改革的几点建议吉林省靖宇县消防大队——梁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消防法制建设也随之得到了相应的加强,这对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一方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消防监督管理对象的不断增加,情况日趋繁杂,管理难度也随之不断加大
现行的消防法制工作和消防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消防监督的需要,有些方面已经阻碍着消防法制和消防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甚至成为了制约消防法制工作发展的瓶颈
一、当前消防法制建设和消防监督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主要矛盾和问题:(一)消防监督存在失控漏管现象我国消防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二级以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归公安分局、派出所列管
但由于三级管理单位大多分散广、数量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而派出所的工作重点又以社会治安和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为主,尤其是一些东部山区小县城的乡镇派出所基本上只有2-3名正式民警,这些民警对日常消防监督等工作现处于摸索阶段,虽然吉林省公安厅2004年4月27日颁布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做了较细致和详实的说明,但从目前现状来看,具体操作起来难度还相当大,因为过去派出所的三级消防管理工作只停留在文件上,没有真正落实到实处,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要使这项工作一蹴而就,派出所的工作压力可想而知,致使现阶段三级单位的消防管理处于相对滞后阶段,导致乡镇、村屯和三级单位的火灾呈上升趋势
(二)消防监督存在隐患整改不力的现象火灾隐患查出多、整改少,一些单位的法人代表将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只停留在口头或书面上,更有甚者以阻碍经济发展软环境为由,对公安消防机构的安全检查持对立情绪,一些单位领导对要求整改的火灾隐患以各种理由拖延和采取虚假方法欺骗监督执法人员,最终导致火灾的发生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