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08年5月20日发布,2012年12月17日修订)为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年8月1日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8号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填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总则(一)本备忘录规范的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制或控股的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大重组”),是指《重组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1(二)上市公司必须保证筹划中的重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属于《重组办法》规范的事项,且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无重大法律政策障碍
上市公司不得故意虚构重大重组信息损害投资者权益
(三)本所按形式审查的要求核查要件是否齐备,不对重组方案作实质性判断
(四)本备忘录内容是本所在监管实践中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信息披露进行关注的要点归纳,不代表本所对重组方案的保证
本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和市场发展状况,对审核关注要点定期或不定期作出修订和补充
二、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的材料报送(一)上市公司拟向本所报送重组预案材料前,必须先办理公司证券停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