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发布时间执行时间备注制定1998-101999-1-1事务所脱钩改制第一次修订2006-122007-1-1新审计准则实施第二次修订2007-122008-1-1新底稿指南发布第三次修订第四次修订第五次修订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重大风险问题请示(天职国际业规105号)1.概述为规范业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对重大风险问题的请示,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其他业务参照执行
2.请示内容2
1业务部门负责业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到涉及改变审计意见类型的重大风险事项,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业务部门主任(项目负责合伙人)应及时向分所所长(地区主管合伙人)、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进行请示:(1)业务部门主任难以作出判断的;(2)业务部门主任与项目负责经理存在分歧的;(3)业务部门主任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存在分歧的
2上述重大风险问题按性质一般分为如下三类:(1)与审计证据充分性判断相关的重大风险问题(详见举例1),主要是指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情形,包括客观原因、客户原因、审计成本过高等;(2)与对某一交易事项性质判断相关的重大风险问题(详见举例2),主要是指该事项的判断影响到会计处理、且会计处理的结果的差异超过重要性水平、会形成一项重大错报的情形;(3)与重要性水平判断相关的重大风险问题(详见举例3),主要是指一些未调整不符事项虽然超过了确定的重要性水平、但可能性质不重要的情形
3不涉及重大风险的纯业务问题,如会计处理问题,一般由专业技术委员会、质监和技术支持部门、其他专业部门提供专业意见即可,无需进行重大风险问题请示
3.分级管理根据本所业规102号《业务项目分级控制》的规定,对重大风险问题的请示实行分级管理
除下列业务的重大风险问题由主任会计师作出决定外,其他情况由分所所长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