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团体、民主党派、金融保险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
中央驻渝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考核认定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必要时,重庆市档案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或委托区县档案局实施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由各机关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自愿申报
第二章等级设立与考核内容第五条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设立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特级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市特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一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一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二级)和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三级)四个等级
第六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一般应逐级申报,确实具1备越级申报条件的,经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破格晋升
近三年发生档案被盗、丢失、损毁等案件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市一级、市二级和市三级考核采用百分制,均按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测评表》(见附件1)对申报单位档案工作行政管理、基础设施、业务建设、开发利用四个方面逐项评分,总分90分(含)以上的为市一级,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市二级,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市三级
第八条市特级考核采用评议制,设定必备条件:l
机关成立须达到三年以上;2
机关档案工作须达到市一级且经过1——2年巩固提高;3
市一级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并在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方面有新举措,档案工作又得到较快发展;4
各门类档案按国家相关要求全部实行了集中统一管理;5
档案库房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