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淑雅:反腐败与预防职务犯罪2014-12-2413:51宣讲家杨淑雅北京市反腐倡廉法制教育基地管理中心主任字号:核心提示:报告介绍了当前反腐败形势以及央企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案例分析、犯罪主观原因剖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央企职务犯罪案例进行了生动的剖析,并对其犯罪原因进行了独到的归纳和总结,客观上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我现在从事的工作就是职务犯罪预防,我跟大家交流的也是职务犯罪预防的话题。主要想交流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的是,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的形势。第二个问题想跟大家交流交流,央企职务犯罪案发案特点和具体的一些情况。第三个话题就是重点介绍三个案件,通过三个案件来剖析央企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一些风险环节。第四个问题跟大家交流一下,案件这么多年总是发生,而且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给单位造成损失越来越大,那它到底是什么原因,主要是从主观层面进行分析。第五个方面就是对策建议了。今天主要跟大家交流汇报有关这五个方面的问题。职务犯罪以及检察机关主要职能在交流之前我想跟大家先介绍这一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什么叫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其实都是有明确规定的。首先说主体,那肯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然后进行非法活动,这是第一条;第二个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第三个就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这个就叫职务犯罪了。说到职务犯罪肯定要说到国企,国企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法律上有一个界线。现在国企都在改制,包括国企的成分现在也非常复杂。我现在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个概念,就是刑法意义上,国有企业仅限国有独资的公司跟企业。这个是刑法意义上,但是大家在工作中常常看到有的国有公司已经改制了,改制后人员有的时候犯罪了仍然被检察院管辖,为什么?我给大家介绍两种情况。第一类就是国有企业派到非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往往实施了职务犯罪,但认为自己已经不在国有企业了,或不是纯的国有控股的企业了,所以认为不应该归审查机关管。也就是认为企业性质发生变化了,自己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了,这是一类。第二类就是国有企业之间存在聘任关系的劳动者,就是他们认为我只是临时聘用的人员,我根本不算国家公务人员,我怎么能算成职务犯罪,这是有这么两类人员。我现在明确告诉大家,比如说第一类,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这是我刚才说的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就是聘用人员了。《刑法》382条对贪污这个解释的时候,也把这个规定说的非常的清楚。《刑法》第382条明确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这里也说得非常清楚了。像咱们下属的国有企业的聘用人员,如果说受委托从事公务的时候,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的,这些都是按犯罪论的。我想跟大家把这两个概念介绍清楚了。但是,并不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就不追究责任了,这个也追究责任的。这个是跟大家介绍的职务犯罪的一个概念。另外再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检察院的职能。检察机关有这么几个主要的职能(我说的是业务职能)。第一个,职务犯罪侦查。咱们有规定,有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只有这么几个机关:第一个是公安机关,就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在公安机关。第二个是国家安全机关,不用说了,肯定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发生归他们。那再有一个有侦查权的就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就是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里面有一个反贪局和反渎局。反贪局查处的是《刑法》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