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药房法律规范化管理方案为加强我县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通知》精神,促进医疗机构药房法律规范化管理(以下简称:法律规范药房),特制定本方案。一、原则切实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的监督管理,在医疗机构自愿申请,食药监部门的帮助指导下,法律规范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药品分类等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二、开展范围县城医疗卫生单位(含本单位所属门诊部)及各乡(镇)卫生院、各类诊所、村卫生所(室)、医务所(室)、计划生育服务站(所)等国家、集体、个体开设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三、工作目标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抓好法律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到XX年5月底,获得“法律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数达到我县医疗机构总数(不含个体诊所)的50%,XX年6月验收A级单位率达到80%。力争XX年底全县95%的医疗机构完成法律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四、组织机构及职责成立全县医疗机构“法律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和办公室,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初审组和考评组。(一)领导组职责:负责全县医疗机构“法律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二)办公室职责:开展建设“法律规范药房”的组织协调和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第1页共3页(三)初审组职责:县内医疗机构建设“法律规范药房”的宣传、培训、指导、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四)考评组职责:县内医疗机构开展“法律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受理评审和监督检查。五、实施步骤(一)学习、宣传、动员阶段(5月22日-5月31日)组织县内的医疗机构负责人集中学习,进行广泛宣传动员。明确相关要求及评定标准。(二)组织实施阶段(当年6月1日-6月15日)各医疗机构根据建设法律规范药房标准和要求组织开展活动。要积极开展对比检查、自查自纠、查漏补缺。着重要完善各项药品使用质量管理制度并上墙,搞好药品分类管理和药房卫生,按要求做好相应的记录,购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参加健康体检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结束后,向县食药监局申报。县局将组织人员对申报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和帮助,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检查验收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县考评组组织对申报“法律规范药房”的医疗机构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授予“法律规范药房”标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后,再次申请验收。县医疗机构“法律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抽调人员对“法律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进行抽查。年度“法律规范药房”建设工作于当年7月底结束。六、有关要求1、每年开展一次“法律规范药房”验收活动,对验收合格的医疗机构药房由县食药监局颁发“法律规范药房”牌匾,并向社会公告。2、获得“法律规范药房”称号的医疗机构必须模范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第2页共3页3、将“法律规范药房”列入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法律规范药房”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法律规范药房”称号。4、如有使用假劣药品行为的予以摘牌,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法律规范药房”。5、各级医疗机构务必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形成共识,营造良好的创建工作氛围;实行得力措施,严格根据验收标准落实法律规范药房创建,确保法律规范化药房创建工作有序进行。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