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办〔2011〕65号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MHK)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精神(新政发〔2011〕30号),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双〔2010〕11号),明确提出:“按照科学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我区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MHK)的过渡
2013年1月1日起停止面向少数民族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
”根据这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教师资格认定汉语水平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民族汉考(MHK)等级标准如下: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3级乙等;申请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3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4级乙等
二、鉴于2012年底全区停止面向少数民族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现行规定HSK成绩两年有效
因此,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为自治区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MHK)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
过渡期内,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实行汉语水平考试(HSK)和民族汉考(MHK)双轨并行,HSK等级要求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新教师〔2002〕3号)执行
三、从2015年1月1日起,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不再做为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之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师资管理资格认定考试通知抄送:本厅有关领导,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