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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办〔XXXX〕65号 MHK会议纪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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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教师办〔2011〕65号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MHK)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高等院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精神(新政发〔2011〕30号),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双〔2010〕11号),明确提出:“按照科学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我区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MHK)的过渡。2013年1月1日起停止面向少数民族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根据这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教师资格认定汉语水平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民族汉考(MHK)等级标准如下: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3级乙等;申请初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3级甲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达到MHK4级乙等。二、鉴于2012年底全区停止面向少数民族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现行规定HSK成绩两年有效。因此,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为自治区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MHK)的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过渡期内,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实行汉语水平考试(HSK)和民族汉考(MHK)双轨并行,HSK等级要求仍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新教师〔2002〕3号)执行。三、从2015年1月1日起,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不再做为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之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师资管理资格认定考试通知抄送:本厅有关领导,教育部师范教育司、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共印:汉文六○份校对人:田桂红关于提请党组审议教师资格认定汉语水平考试(HSK)及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学员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MHK)过渡有关问题的报告教育厅党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学前中小学双语教育发展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精神(新政发〔2011〕30号文件),为推进民族汉考(MHK)工作,自治区教育厅2010年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教双〔2010〕11号文件),明确提出:按照科学引导,平稳过渡的原则,力争在2012年底前完成我区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的过渡。2013年1月1日起停止面向少数民族的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根据这一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必须提前对教师资格认定及双语教师培训汉语水平考试向民族汉考过渡的问题做出科学部署,做到平稳有序过渡。2011年11月9日师资管理处在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召集会议,自治区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乌鲁木齐市教育局及所辖区县教育局、昌吉州教育局以及自治区双语承训院校有关领导、专家参加了会议,与会同志对HSK向MHK过渡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原则通过了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汉语水平考试(HSK)及自治区双语教师培训学员汉语水平考试(HSK)向民族汉考(MHK)过渡的有关办法,现提请教育厅党组审议。一、自治区双语培训学员(HSK)等级标准向(MHK)等级标准过渡办法(一)2011年秋季入学的双语学员及今后参训学员在结业考核时必须以民族汉考(MHK)成绩做为结业考核的依据,即: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汉语课教师为四级乙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初中和小学汉语课教师为三级甲等及以上、非汉语课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幼儿教师为三级乙等及以上。(二)2011年秋季前入学的双语学员即可选择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成绩也可选择民族汉考(MHK)成绩做为结业考核的依据,但鼓励使用民族汉考(MHK)成绩做为结业考试依据。二、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认定汉语水平应达到的等级标准(一)母语为非汉语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达到的(MHK)等级标准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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