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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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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职务犯罪法制教育讲座稿同志们:大家好!根据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领导小组的安排,我和同志们共同学习与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知识。今天的交流既不是开讲座也不是作报告,而只是从比较肤浅的角度说一说个人的一些看法。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今天,我们主要探讨三个问题:一、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二、质监系统职务犯罪特点及原因;三、质监系统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首先,我们来探讨第一个问题,质监系统职务犯罪概述。在探讨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务犯罪,最近,全球知名的反腐败机构、“透明国际”组织,公布了2008年度清廉指数排行榜。在全球173个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国家排名69位,以10分为满分,我国得分3.5分,属于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然而在我国腐败往往又是职务犯罪的代名词和政治用语。那么什么是职务犯罪呢?为便于理解我们首先来共同学习以下几个法律条文。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5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第397条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以上法律条文存在着共同特点:都涉及国家工作人员,都与职务有关。那么职务犯罪的概念也就基本明确了,简单的讲职务犯罪是基于职务所实施的犯罪。它并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指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各种犯罪的一个总称。可见①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任命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在行为界定上,必须是与行为人职务有密切的、不可分割的联系。③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共有两大类;一类是贪污贿赂类案件,共有12个罪名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侦查;另一类是渎职侵权类案件共有42个罪名由反渎职侵权局负责侦查。据统计:质量技术监督部分频发、高发的职务犯罪罪名有: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非法拘禁罪等,其中贪污罪、受贿罪属于侵财类犯罪,也是在平时生活中最经常听说的罪名,大家也都比较熟悉,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再展开讲述,下面我们重点学习我国《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玩忽职守罪(刑法第397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玩忽职守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3、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如:郑州市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总工程师刘书彦、起重科科长刁立军被指派对江西火电建设公司报检的龙门吊进行验收检验,两人在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情况下,便向报检方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该所检验员苗爱民、王鹏在没有实际到现场参加检验的前提下,在该份检验报告的检验员处签了字,使原本不合格的该龙门吊取得了合格的验收检验报告,火电建设公司拿到合格的检验报告后,立即将该龙门吊投入使用。同月27日,该龙门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严重后果。后来刘某等四人均被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作出有罪判决。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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