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中层干部是指乡镇XX县区直单位内设机构的股级干部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选拔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的中层干部,县人大、政协办事机构的中层干部,县法院、检察院的中层干部,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层干部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大力推行竞争上岗
是否实行竞争上岗,由本单位党委(党组)决定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中层干部,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股级干部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1页共4页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