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工作,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适当放宽《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的限制
破格提拔的重点是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
第三条破格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坚持任人唯贤,不拘一格;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第四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特别优秀的干部是指:(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优秀干部
(二)在基层和生产一线或者环境复杂、条件艰苦地区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三)在关键时刻和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经得住考验,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是指:(一)领导班子结构配备特别需要的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
(二)任职年龄有特殊要求或者专业性较强部门特别紧缺的领导人才
(三)其他工作特殊需要的优秀干部
第1页共3页第七条破格提拔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也可以由他人推荐提名或者个人自荐,但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必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推荐得票数较高的,方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二)考察对象必须经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人数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如进行等额考察,需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