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TTYW2009ZJHY091802甲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丙方: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合作各方权益,根据《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保险合作协议》精神,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特立本保险合同为凭。第一条保险方案(一)投保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二)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驾人员(以投保清单为准)。(三)保险险种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个保险周期,即在合同期限内的学驾人,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领到驾驶证为止。(五)保险责任(扩展及摘要)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技能培训学习过程中(包括场地训练、道路训练、接送学驾人训练和考试、公安部门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及夜考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或有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非教练车除外)。责任免除参照本合同第三条。1.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亦终止。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确定伤残等级,乙方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伤残等级12345678910残疾赔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按残疾鉴定结果支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司法鉴定机构需为本省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单位,且鉴定具体项目在所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五日内,因意外伤害须在当地二级及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院治疗(急救不受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级别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应当转入上述规定的医院),乙方对其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一百八十日内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医保规定的实际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乙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乙方仅承担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引起误工损失的,按照上年度本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定处理,按合同约定标准及相关部门认定的误工天数(需提供医疗机构及所在单位证明)进行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内无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误工损失的,乙方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误工费,误工费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六)赔偿限额(人民币):1.每人意外身故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2.每人意外残疾赔偿金人民币30万元同一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和残疾的赔偿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3.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每人医疗费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含误工费。其中(2009年)误工费1.单位在岗职工每日平均工资补贴人民币93.55元2.城市居民每日平均收入补贴人民币62.27元3.农村居民每日平均收入补贴人民币25.3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0元/(人、天)5.住宿费:人民币150元/(人、天)(七)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免赔额为0元。(八)保险费计算:1.每人10元/每期;2.总保费=每人保费×保险期限内培训的学员人数;3.每人限保一份,多保无效。(九)预付赔款处理:对属于保险责任内的估损金额超过2万元的大额保险赔款,乙方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在二个工作日内按初步估损金额的50%先行预付赔款。损失金额一经最终确定,乙方应按本合同的承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