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TTYW2009ZJHY091802甲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乙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丙方: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和维护合作各方权益,根据《浙江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险保险合作协议》精神,经(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甲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和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特立本保险合同为凭
第一条保险方案(一)投保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
(二)被保险人(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驾人员(以投保清单为准)
(三)保险险种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学驾人人身意外保险
(四)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个保险周期,即在合同期限内的学驾人,从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之日起至领到驾驶证为止
(五)保险责任(扩展及摘要)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辆驾驶技能培训学习过程中(包括场地训练、道路训练、接送学驾人训练和考试、公安部门科目二考试、科目三考试及夜考期间),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或残疾或有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非教练车除外)
责任免除参照本合同第三条
1.被保险人在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乙方按照本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同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亦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残疾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确定伤残等级,乙方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伤残等级12345678910残疾赔付比例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