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住房统一规划建设意见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村住房条件,促进农村规划与住房建设更加美观、实用、协调,防止私搭乱建等现象发生,加快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统一农村规划与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村庄规划1、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进行,充分利用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现有住宅用地和村庄周边荒地,做到集约用地、合理用地
2、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新批房、原址翻建房、移址翻建房、南屋、厢房等住房,研究制定出地基标高、房高、檐高、房宽、外墙颜色等具体标准或指导意见,真正做到“建房有标准,放线有依据”
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3、各村务必于年9月29日前将村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指导意见)报区管委批准,并报区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备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
未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村,一律不予办理新建审批手续,不予批准住房建设
二、规范住房建设1、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
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
2、严格按照村庄规划规范建设,村民在进行新建、原址翻建、移址翻建南屋、厢房等住房审批时,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到“两到场”,即要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到场实地进行放线、验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第1页共2页3、申请移址翻建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否则,不予报批新宅基地使用手续
三、严格审批程序1、各村要对本村的住房建设进行严格监管,未经审批进行原址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