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专业职务(艺术等级)试行条例(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986年4月1日发,职改字〔1986〕第56号)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充分发挥艺术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造就更多的艺术专业人才,提高艺术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根据艺术专业的不同类别,将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指挥、作曲、舞台美术设计,以及各类专业美术创作人员的职务(艺术等级)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舞台技术职务定为主任舞台技师、舞台技师、舞台技术员,分别与艺术专业的二、三、四级相对应
第三条艺术专业人员采取职务(艺术等级)聘任或任命制
艺术专业人员任职资格(艺术等级资格)须经相应的艺术等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由行政首长聘任或任命
第四条艺术等级评审委员会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或受聘较高职务(艺术等级)、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业人员组成
人选可由单位专业人员酝酿推荐,单位负责人提名,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五条评审艺术人员艺术等级,以本人的学识、艺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表现、贡献大小为主要依据,适当参考学历和资历
受聘者必须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艺术专业人员职务(艺术等级)评议、聘任或任命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
第六条艺术专业人员职务(艺术等级)评审、聘任或任命权限:四级、三级由相当于县级文艺单位评审组织考核评审;二级由相当于行署一级评审组织考核评审;一级由相当于省、部级评审组织考核、评审、平衡
经相应评审组织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四级、三级、二级、一级艺术人员,分别由县级、行署级、省、部级行政领导根据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
第七条由于编制限额和艺术水平等原因不能受聘的专业人员,应鼓励和支持他们转业、改行或到别的单位去任职,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发挥他们的专长
在编的艺术专业人员到外单位协助工作,必须经本单位批准,并签订合同,所得收人按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