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教民厅〔2008〕10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调剂、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合近年来我区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以下简称“骨干计划”)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应恪守承诺,认真履行招生录取时签订的《国家定向培养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在职/非在职)研究生定向协议书》(以下简称《定向协议书》),毕业后回自治区就业或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条在职人员或在我区已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一律按《定向协议书》的要求派遣到原单位和就业单位工作
非在职未落实就业单位“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由各招生学校和科研院(所)及时派遣回自治区
第三条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按以下原则办理:1
按“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在我区继续择业;2
人事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暂时保管半年,半年后转寄生源所在地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3
非在职“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要积极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主动登录新疆人才信息网,及时发布个人求职信息
第四条凡不愿按照《定向协议书》规定回自治区接受就业指导的非在职毕业研究生,以及已在自治区就业但工作服务未达到《定向协议书》规定年限申请到区外工作的人员,须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违约申请,由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代为受理
办理违约处理程序如下:1
自治区教育厅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于每年9月30日后开始受理当年“骨干人才计划”毕业研究生的违约申请;2
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