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农业机械局法律依据: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1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㈣《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二、行政执法依据㈠法律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5、1㈡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5、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