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辽县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农业机械局法律依据: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1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㈣《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二、行政执法依据㈠法律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11、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5、1㈡法规序号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5、1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7、13㈢规章序号规章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2004、10、1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2004、10、13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2004、9、14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农业部2004、11、15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农业部2004、11、16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业部1999、4、30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6、7、1㈣地方性法规序号地方性法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12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2005、3、14㈤规范性文件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委员会2005、5、12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发改委、财政厅2005、1、15三、行政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共7项)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销售农业机械(生产者除外),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认证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6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3、《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修理人员,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颁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