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一)筹资和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按照我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执行(其中政府补助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一档每人每年20元,二档每人每年12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和医疗救助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