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巫溪县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巫溪县三峡库区移民遗留问题工作,促进移民安稳致富和社会稳定,实现库区和安置区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暂行办法》(渝办〔2008〕23 号),结合我县三峡库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特指对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城镇移民进行困难扶助。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安置的签订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且生活困难的淹没农转非移民、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和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第四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应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移民生活困难为重点,逐步提高移民综合素质,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移民安稳致富。第五条 基本原则(一)突出重点。主要解决移民的生活困难问题。(二)移民受益。尽量做到移民直接受益。(三)区别对待。不搞普惠制。(四)透明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监督。第二章 城镇移民对象界定第六条 淹没农转非移民指自谋职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非种植业投靠安置的农村移民、二三产业安置的农村移民随城(集)镇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和农业安置后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中认定的移民。第七条 城镇迁建新址占地移民指按三峡移民城镇迁建征地规划和按三峡移民补偿标准进行安置到人的占地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中认定的移民。第八条 城镇淹没搬迁居民移民指城集镇淹没搬迁安置销号且领取搬迁费的居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搬迁安置花名册、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等档案资料认定的移民。 第九条 淹没企业失业职工移民指淹没企业搬迁销号时在册且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移民,其对象界定依据居民户口薄,移民搬迁安置批准文件、淹没企业搬迁安置实际登记在册的职工移民人口、补偿手续或搬迁安置销号合同,与淹没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等档案资料认定的移民。第三章 方 式 第十条 解决移民遗留问题的方式包括困难补助、特殊救济、就业培训、项目扶持。主要以困难补助为主,特殊救济为辅。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一)困难补助对象和标准1.困难补助对象。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