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预防和控制我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规范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办质〔2002〕17号)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目录--1、一般规定2、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3、材料中污染物含量检测4、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5、检测结果附录A附录B附录C1
1为了贯彻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统一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工作,根据深圳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的检测,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3本规定适应于:1
1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1
2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使用前的污染物含量(指标)或释放量检测;1
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前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
2.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检测2
1检测内容及要求2
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当工程处于地质构造断裂区域的,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当有工程地质条件相似的场地证明工程地点的氡浓度不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的5倍的,可以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否则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处于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时,可以不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
2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