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九九四年事业单位百分之三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发文时间:7/6/1995发文编号:沈人发[1995]37号发文单位:沈阳市人事局具体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办发[1993]85号)文中规定“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
据此,辽宁省人事厅最近下发了《关于1994年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问题的通知》(辽人发[1995]16号),部署了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工作
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一九九四年事业单位百分之三工作人员提前晋升职务工资工作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提前晋升职务工资的范围凡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各类单位(不含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均可按规定实行提前晋升职务工资
二、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人员条件1、提前晋升一档工资的人员必须是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工作人员
2、提前越级晋升工资的人员必须是在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期间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第一、第二主持人或国家星火一等奖的第一、第二主持人及全国劳动模范
提前越级晋升工资的人员可在本人现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晋升二档职务工资
三、提前晋升职务工资的指标以1994年事业单位工资年报的人数为基数,提前或越级晋升的比例以部门总人数3%(尾数以“四舍五入”的办法处理)核定,其中越级晋升的,占用两个晋升指标
晋升指标应主要用于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提前晋升的比例不得超过各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总数的10%
提前晋升职务工资指标由市人事局下达到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人事局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人事局按下达的指标及有关规定掌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