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文件质检办通[2004]15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二OO四年一月十八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人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家质检总局:为了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当前进出口商品检验、国境卫生检疫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统一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保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与出入境相关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出入境关系人)
第三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以下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按本办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