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附:第四次修正本2005-4-21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XX省人大常委会文号: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日期:2005-4-21执行日期:2005-4-2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第四章选区划分第五章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七章选举程序第八章代表资格审查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经2005年4月21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XX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4月21日XX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省人大常委会在地区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第1页共15页选举工作”的内容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因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三、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起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情况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听取选民的意见
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四、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